犯罪預備是指表達犯罪意思的行為。刑法中關于言論可以構成犯罪的規定,處罰的不是言論本身,而是言論行為及其方式。例如侮辱罪、誹謗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教唆犯罪、煽動性犯罪等。如果發表言論只停留在意志形成階段,則只屬于意義表達;如果進一步進入意志實現階段,如果意志表達的內容是煽動或煽動他人危害社會,則成為犯罪行為;如果有人討論如何實現除煽動和煽動外的犯罪意義,這是一種準備行為。從需要到動機到犯意形成,都屬于思想范疇,不受處罰。只有在犯意的控制下,才能積極或消極地實現犯意的外部行為。刑法中的預備犯,即犯罪預備,是指為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實施犯罪的停止形式。其特點是:
1、主觀目的是犯罪。這一目的表明,犯罪準備是一種具有明確犯罪意圖的行為,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是犯罪意圖的外化,而不僅僅是犯罪本身或犯罪意圖的表達;
2、客觀上,行為人已經做好了犯罪準備??偟膩碚f,這種準備行為是積極為犯罪創造有利條件的總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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