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掌握確定工期的原始資料。
寫在合同中的工期清晰明了,但影響工期確定的因素很多。作為發包方,要在施工的各個階段及時掌握與收集確定工期的各種相關原始資料。當影響工期的因素發生變化時,應當場與承包方確定延誤工期的具體時間以免日后扯皮。能夠容易引起工期扯皮需要承包方把握的情況有:
1、開工日的確定:何時進場,何時送交開工報告(接收開工報告后應及時做出反應,明示能否動工)、何時動工、意外情況的確認等。這些情況只有當時經雙方簽字確認才可防止日后計算工期的爭議。
2、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資料的簽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資料的簽收不僅與竣工驗收直接相關,在工期計算中,也是重要的原始證據材料。
3、及時收集因工程量增減引起的工期增減的相關資料。
在現實中,工程量增減依據的是變更的圖紙,缺少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代表及監理方對工期相應增減的簽證。如果及時對增減工程量后的工期作簽證確認,就不會出現的工期扯皮的問題。
4、注意留存簽證資料。由于工程量的變更,發包方與承包方經常發生簽證事項,常用的做法是發包方在承包方呈送的單證上簽上意見后交承包方留存,這種做法使發包方很被動。筆者建議發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報送簽證單一式三份,包括監理方在內各執一份。
(二)履行組織竣工驗收義務。
竣工驗收是包括監理方在內的三方對工程質量的最后確認。有的工程項目或工期延誤,或邊做邊用,或因質量原因,或因未完工,故發包方對承包方報送的竣工驗收報告視而不見,不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結果是在工程尚未完工時,承包方擔心發包方頂真,一切好說;一旦工程結束,發包方使用了工程,承包方便以工程一經使用視為驗收來面對發包方。此時,不僅工期無法計算,除主體工程外的工程質量也無法計較,發包方只得利用拒絕支付尾款來解決一切,到頭來只能是法庭相見。筆者認為,接到承包方的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如完全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一定要讓監理方簽署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意見,并及時致函承包方簽收。
(三)及時審核工程決算。
現行法律規定,工程決算的審核期為28天,有的發包方收到工程決算書后不當回事,聰明的承包方也會置之不理并耐心等待,一旦過了28天的法定時限,便立即尋故追債。筆者認為,穩妥的做法是:收到工程決算書后,及時按規定進行審核,將審核后工程決算書在法定時限內送交承包方,承包方如不接受,自會上門協商或商請第三方進行審核,這種做法的結果不至于導致被動地接受承包方的決算。
(四)工程移交接收。
工程移交接收,俗稱交鑰匙?,F實中工程竣工驗收后,工程移交接收工作極不重視。習慣性的做法是承包方將鑰匙交給分包方,發包方打完收條就算完事。但工程接收不僅包括鑰匙,還包括竣工圖紙、竣工資料、工程標的物在內的全部移交過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