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損失輕微是可以調解,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為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為人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四個單獨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第293條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行為和罪名,并列舉了四類客觀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于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在日常生活當中故意毀壞他人的財務,通常情況下都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一定的解決,當然這并不是規定,他就不能夠根據刑法再次的來進行一定的處罰了,這只是有可能達成和解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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