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應遵循原則,當事人可拒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簽訂,協商不一致則可拒簽。用工即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關系建立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的需在一個月內補辦。提前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法律分析
當事人可以拒簽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則可以簽訂;協商不一致的,任意一方可以拒簽。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等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及拒簽權利解析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形式。勞務合同是指雇傭方與被雇傭方就特定勞務內容及報酬達成協議的合同,而勞動合同則是指雇傭方與被雇傭方就勞動關系建立的合同。在公司要求簽署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被雇傭方是否可以拒簽呢?根據法律規定,被雇傭方有權拒絕簽署與勞動合同不符的勞務合同。被雇傭方可以依據勞動法規定的權益保護原則,行使自己的拒簽權利。然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合同條款來判斷。建議在面臨此類情況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可以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協商。根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形式,被雇傭方有權拒絕簽署與勞動合同不符的勞務合同。在面臨此類情況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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