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劃分依據是《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
法律依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第八條 一般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并不影響使用壽命的事故。較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延誤較短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一定影響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特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后仍對正常使用和工程壽命造成較大影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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