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持刀致人重傷,受害人簽字私了,還會判刑,刑事案件,受害人無權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以下,不構成刑事犯罪,那么協議有效。
協議就民事賠償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協議是雙方約定的,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也沒有必要進行過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無效的,刑法是公法,故意傷害侵害的法益不是單一的,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還侵害了國家的公共管理秩序,因此僅獲得受害人的諒解并不能免除其刑事違法性。
2、如果受害人所受的傷害是輕傷及輕傷以上,那么此類“私了”協議應當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是否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也不是受害人能夠控制的,也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就免除刑事責任部分而言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是無效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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