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 證件正面印有彩虹扭索花紋、寫意長城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證件名稱字樣。
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如下:
1、派出所簽發的臨時身份證有效期為3個月,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計算;派出所簽發的臨時身份證與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需要提交居民戶口簿及近期免冠一寸黑白照片即可,三日之內就可以領??;
2、鐵路公安填發的臨時身份證有效期僅有1天,該臨時身份證僅限于旅客購票、取票、檢票、乘車時使用;需要提交您的身份證證號碼即可,經過現場的比對后,工作人員當場為您填發臨時身份證明;該臨時身份證又被稱為乘坐旅客列車臨時身份證明。
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流程如下:
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2、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后報送縣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3、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并在收到申請后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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