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法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國家相關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及印花稅稅率,確定了合同的印花稅稅率以后,具體要交多少錢的印花稅,取決于采購合同的標的額。如果印花稅的接納稅額較大,可以采用以繳款書代替貼花的方法。
一、采購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簽約雙方之間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各項條款構成經濟合同的內容。經濟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標的,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合同附則與簽署等。因此,零售企業采購合同的條款,應當在力求具體明確,便于執行,避免不必要糾紛的前提下,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商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具體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二)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準,注明是國家或部頒標準;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或憑樣訂(交)貨;對于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標準;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的方法,使用的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三)商品的價格和結算方式
合同中對商品的價格要作具體的規定,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扣價辦法;規定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四)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并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是送貨、代運,還是自提。
(五)商品驗收辦法
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六)違約責任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此外,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行之有效。
二、采購合同如何簽訂協議
簽訂采購合同的程序:
訂立合同的程序,是指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書面協議的過程。
一般有以下五個環節:
(一)合同要約。合同建議書是指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請求或建議書,也稱為要約。合同建議書應規定訂立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和預期對手作出答復的期限,供對手方考慮是否訂立合同。建議者不得在答復時限內拒絕承諾。
(二)認可回復。接受要約是指要約被對方接受,雙方同意合同的主要內容,合同可以通過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也稱為承諾。承諾不能伴隨任何條件,如果附加其他條件,則應視為拒絕要約和新要約。新要約發出后,原要約人成為接受新要約的人,原承諾人成為新要約人。
(三)在實踐中,合同雙方就合同內容反復談判的過程。
(四)填寫合同。
(五)謹慎履約
(六)司法公證
必要時,應當報見證機關或者公證機關公證。
一些經濟合同、法律規定也應經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簽證。對于沒有簽證法律要求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是見證還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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