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犯罪中止的特征: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
2、必須是主動放棄犯罪(自動性是實質條件);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三、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是什么關系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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