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納稅人本人或配偶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2. 住房租金根據納稅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額扣除; 3. 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定額扣除;
4.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每個子女每年1.2萬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納稅人接受學歷或非學歷繼續教育支出的,在規定期間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額扣除;
5. 大病醫療方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發生的自負醫藥費用超過1.5萬元部分,可在每年6萬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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