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可以繼續與勞動者協商,雙方在協商具體勞動合同條款時,職工可以提出其自身要求。哪怕用人單位要承擔雙倍工資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用人單位還是要及時“止損”,立即與這位職工協商,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作為勞動者,繼續工作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既不愿意簽訂,又不愿意走人,這樣對勞動雙方都會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