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發生的質量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向法院起訴。具體如下:
1、標的物有一般質量缺陷的,買方可以要求降價或者對方修理。如果自己修理,費用由賣方承擔;
2、如果有缺陷的標的物是種類物,買方可以要求更換。所謂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即通過度、數量、衡量、衡量確定的物;
3、標的物存在重大、明顯、根本缺陷,實際上剝奪了買方根據合同所期望獲得的標的物的物的價值和效用,不能實現,買方甚至拒絕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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