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的,只需要提前需要通知即可,具體情況為: 1、正常履行的 勞動合同 ,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 辭職 申請即可,不需要獲得用人單位的批準。 2、 試用期 的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都只需要的前3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即可,不需要獲得用人單位的批準。操作步驟: 1、提交辭職申請 2、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3、結算離職 工資 4、取得 離職證明 及相關手續沒有 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不寫 辭職信 就離職。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你辦理 離職手續 ,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另外可以要求單位支付 雙倍工資 ,最高為11個月。 證據 方面能夠證明 勞動關系 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 解除勞動關系 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 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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