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合同內容不屬實,但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些不真實的合同中有沒有效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規定,不過我們可以請求進行更改或者是依法撤銷這樣的合同,才能讓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合同無效有兩種含義:一是廣義的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的合同,是指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二是狹義的無效,只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通常所稱的合同無效,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無效合同的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時起就是無效的。
一、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可以修正,但是如果涉及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有可撤銷的情形時,也可主張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無效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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