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訂合同并支付二倍工資,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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