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一、無罪辯護中有哪些技巧
首先,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閱案卷,了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致。針對復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閱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后摘抄或復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
其次,認真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纯串斒氯说男袨槭欠穹衔覈谭ㄒ幎ǖ摹盁o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
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最后,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證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請法院或者檢察院調取證據,如果申請不能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者證人當庭出證。有這樣一個強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過賄買利誘事先說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稱與被告人是戀愛關系,只是一時之氣將被告人告了。律師經法官同意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賓館,被害人遂倒出實情。后辯護律師因為涉嫌律師妨害作證罪被拘留。
二、被判無罪的情形
1.無罪判決
(1)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4)被告人死亡,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不負刑事責任
(1)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作出對被告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3.終止審理(裁定)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2)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本文論述的重點是針對“活人”的無罪釋放,因此這里只在審判階段介紹終止審理,其他階段的篇幅所限就不再介紹。)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終止審理,或者被告人脫逃而裁定中止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在被告人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對全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構成犯罪的,應當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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