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首先審查分包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督ㄖā返诙臈l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一、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七百九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工程分包的要件是什么
工程分包的要件是:
1、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給第三人,但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所有項目分包給第三人;
4、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商再次分包項目;
6、分包商對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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