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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申請了離婚,如果過了60天沒有辦理或者撤回了申請,還可以離婚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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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申請了離婚,如果過了60天沒有辦理或者撤回了申請,還可以離婚嗎?

    可以的,但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您指的申請,應該是指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雙方申請離婚之后需要冷靜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后,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雙方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后,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或任意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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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可以的,但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您指的申請,應該是指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雙方申請離婚之后需要冷靜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后,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雙方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后,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或任意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可以的,但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您指的申請,應該是指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雙方申請離婚之后需要冷靜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后,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雙方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后,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或任意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但是,我國仍是一個婚姻自由的國家,雙方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后,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或任意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不影響雙方再次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如果雙方在離婚冷靜期期間發生變故,無法就離婚與否、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性意見,也可以通過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訴訟離婚時,一般需要的材料為:(1)原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3)起訴狀三份;(4)被告戶籍證明原件(復印件)或經常居住地證明原件(復印件)。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子女的,則需要攜帶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本或者獨生子女證等,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也需要準備原件及復印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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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申請了離婚,如果過了60天沒有辦理或者撤回了申請,還可以離婚嗎?

    可以的,但需要重新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您指的申請,應該是指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著自2021年1月1日起去民政局申請離婚時,需要第一次提交申請和最終辦理離婚證的兩個過程,雙方申請離婚之后需要冷靜等待第一個30日屆滿后,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雙方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后,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或任意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將不能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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