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2、行為方式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3、立案條件的區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
4、犯罪客體的區別。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