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滿55歲的;
(2)服現役滿30年的;
(3)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4)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并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鑒定確認的。
一、軍人離退休的待遇:
(一)離退休費(養老金)
1993年9月30日以前離休的離休費為在職時最后1個月的基本工資(包括原行政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與教齡、護齡津貼、地區補助、離休后增加的離休費之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離休的離休費為:在職時最后1個月的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與教齡、護齡津貼、地區性補助之和。
退休干部的退休費,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其退休費為在職時最后1個月工資減去軍齡工資加上地區補助后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軍齡20年以下的為85%,20年以上的每增1年加1%,最高不超過100%);軍齡工資、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費、護教齡津貼全額發給。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費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地區津貼按規定的退休費比例計發;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和護、教齡津貼全額發給。
(二)醫療待遇
退休干部享受與當地黨政機關干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為確保軍隊離退休干部醫療待遇的落實,軍隊退休干部(含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由中央財政按標準撥給地方財政,納入安置地公費醫療體系,統籌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到地方后與地方黨政干部一樣享受公費醫療。各地在落實這項待遇時一是抓納入公費醫療體系,就近落實定點醫院;二是抓超支醫療費的解決;三是辦好醫務室,搞好保健工作。
此外,在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內,一般都設有醫務室,離退休老干部一般常見病無須出所就可方便地進行治療。許多干休所,還為離退休老干部建立了病歷檔案,當老干部發生急病、重病時,醫務室在協助醫院搶救和治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喪葬費
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喪葬費按國家機關相當職級的離退休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離休干部喪葬費用按團職以上,按本人生前15個月工資額,團職以下,按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額執行。
(四)軍隊退休干部服務
國務院、中央軍委[1984]171號文件規定全國所需軍隊退休干部服務工作人員與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人數為1:5,全國所需車輛與軍隊離退休干部人數比例為1:15的比例,管理人員經費及車輛經費由國家財政部根據各地每年接收的軍隊離退休干部人數下達。在實際工作中,軍隊離退休干部居住相對集中和交通、醫療、生活供應較好的大城市,配備比例要低于縣市及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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