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關于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哪個更好,這個問題實際上不能一概而論。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做好安排,完全可以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正所謂“好合好散”,前提是對協議的內容和可操作性完全具有把握。
但實踐中,情況十分復雜,有些約定看似“合理” 卻不具有實際操作性,一方為了達到離婚或多得財產等目的對對方進行欺騙的行為十分多見。雙方協議離婚以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或者一方私自轉移財產使對方無法實現權力等等,此時,離婚協議并不能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一方要起訴到法院確認協議效力,法院確認有效后方可據此去申請強制執行。
為能使離婚及相關問題一次性徹底解決,避免離婚后的糾紛,建議沒有十足把握的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
首先,訴訟離婚并不必然傷和氣,如果雙方能就相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以請求法院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可直接作為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其次,由于法官的參與,一方當事人不會隨意因對方不懂法律而要求多占財產或存在其他欺詐行為。
無論哪種方式,都是為了更好的解決離婚爭議,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