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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