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離職證明寫保證書有用。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進行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自動離職是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終止勞動關系企業就有義務為你開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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