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貨幣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眾所周知的常識,在現實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于貨幣面值出售某一貨幣的情況。只有偽造的貨幣,才能有以低于貨幣面值出售或者購買的可能,因此,無論是出售者還是購買者,其主觀上想牟取非法利益,發不義之財的目的不言自明。至于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行為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在主觀上也有故意。如果托運人并未向承運人如實告知所運貨物的真實情況,因受蒙騙等原因不知道所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俺鍪蹅卧斓呢泿拧笔侵敢杂麨槟康?,以各種方式或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偽造的貨幣的行為?!百徺I偽造的貨幣”,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價格用貨幣買入偽造的貨幣的行為?!懊髦莻卧斓呢泿哦\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明知道是偽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偽造的貨幣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的行為。
3.行為人在客體上,存在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4.行為人在主體上,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公民。
一、量刑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三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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