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未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法律允許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勞動合同解除賠償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及其他約定的費用;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法律分析
一、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否可以?
上班幾天沒簽合同辭職隨時離職是可以的,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而不用提前30天。用人單位在雇傭勞動者時,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一些單位因為疏忽或是其他,會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是違法的行為。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都包括什么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后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著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說,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秳趧臃ā返?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备鶕趧硬?995年5月10日發布的《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上述損失。
當代社會人們入職之后,一般情況下都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對于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權利方面的保障,但也有一些勞動關系是屬于不定期的,因此也就沒有生命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之下,勞動者如果想要走人的話,當然是法律允許的,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在上班幾天內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離職,無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然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賠償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勞動合同的簽訂對于雙方都是權利的保障,但對于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由離職,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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