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仍會留有案底,因其仍被視為罪犯,只是符合法定條件而免于刑罰。案底一般由公安機關保留,但不會輕易泄露。在生活中,無需過度擔心案底的泄露,如有侵犯隱私行為可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索賠。最好的方式是避免違法犯罪,以免留下案底,否則可能在外地引起警方關注。
法律分析
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會被留案底
在談論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是否會被留案底的事情前,首先要明確一件事情:案底是針對犯罪分子而留存的。說白了,您犯罪了,公安機關就會留案底,沒有犯罪就不會留案底。
由于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實質上仍是罪犯,只是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被免除刑事處罰,不用被判刑罰款而已,并不代表其不犯罪,不是罪犯。
因此,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仍然會在公安機關留有案底。
但是無需太過擔心案底會泄露,被其他人輕易獲悉:
因為所謂“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除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肆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此外,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開具,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因此,在生活中,無需擔心案底會被肆意泄露出去。倘若有人肆意散播先關信息的,涉嫌侵犯他人隱私,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通過協商,甚至法律途徑索取賠償。
事實上,您要想不留案底的,最好就不要做違法犯罪的事情,那樣肯定不會留下案底了,否則,即使您被免除刑事處罰,仍然會留下案底的。屆時,您到一旦到了外地,就有可能有當地警察請您去“飲茶”。
結語
被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仍然會在公安機關留有案底,因為他們實質上仍是罪犯,只是因符合法定條件而被免除刑事處罰。然而,無需過于擔心案底泄露的問題。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罪行為的記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根據規定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此外,如果有人散播相關信息,涉嫌侵犯隱私并造成損害,可以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尋求賠償。最好的辦法是避免違法犯罪行為,這樣才能確保不留下案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查清事實、補充證據后,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或者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將有關情況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三節 補充偵查 第二百九十七條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前,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及時收集和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九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一)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五)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收到申訴、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回復申訴人、控告人。發現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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