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沒有規定在死亡證明的幾天內。
喪假一般不出具死亡證明,但單位有相關規定的,職工應遵守。
現實生活中,因喪假的特殊性,大多數單元不會要求員工出具親屬死亡證明。
但是因為個體員工騙喪假的行為也是存在的。所以有的公司規定,職工請喪假必需填寫告假單,并出具各項證明等,員工應予以理解并遵照執行。如員工確實存在嚴重違反誠信的行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規沒有規定開始和結束時間,企業員工有家人去世,單位應該給予1~3天的喪假。若員工的家鄉與工作地不在一個地方,來回的路程較遠,可以適當的延長假期。喪假具體的天數可以由本單位領導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喪假是用人單位掌握或者屬于用人單位自我調整范圍,用人單位會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時間,假期總數有限定,起止時間并不重要,喪假只是職工的一種人性化福利待遇,按操作慣例一般是以批準假期時間開始計算。
喪假的辦理 :
員工攜帶請假條、直系親屬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戶口本或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向單位提出申請即可。不過,職工請喪假時是否要出具親屬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國家人社部門并無明確規定。法律上對于請假索要死亡證明并沒有明確的限制,也并沒有作出必須履行的要求。
法律依據: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第二條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第三條 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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