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據此,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準自首。
一般自首是對“特別自首”的對稱。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對一切犯罪共同適用的自首。主要特點是:
(1)由刑法總則規定。
(2)對于一切犯罪均適用。各國刑事立法中關于自首的規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國刑法規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準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職務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在《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細化了認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一、家屬扭送是否成立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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