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
1、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是:犯罪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則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加重處罰的情況是什么
1、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2、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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