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11:58
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
法律分析: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導讀法律分析: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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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
法律分析: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