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征用的情況。在有的特殊情況下,政府會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如修路、修建筑物的情況。這樣的宅基地在政府征用后,自然是會被回收,但政府也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2、亂建宅基地、一戶多宅的情況。宅基地是的建筑范圍是在村集體劃分的范圍內,而不在規定范圍內的宅基地是視為非法的,對這種亂建宅基地是會被回收的。根據土地確權的原則,一戶中能有一個宅基地,盡管有多的宅基地,但只會對其中一個宅基地進行確權。
3、村里五保戶遺留的宅基地的情況。村里五保戶的宅基地由于沒有子女來繼承,所以他的宅基地將會被村集體回收。
4、被廢棄的宅基地的情況。由于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村人進到城市打工,導致農村土地的荒廢。為了資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將會回收這一部分的土地,也會對房主進行相應的補償。
5、城市戶口的居民繼承了在農村的宅基地的情況。眾所周知,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給城鎮戶口的居民的。雖然能夠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土地不能。等到房屋被毀壞后,村集體將會對宅基地進行回收。
6、城鎮居民違規購買的宅基地的情況。在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規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給非農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鎮居民購買的宅基地將會被面臨回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發放住房租金補助:
(一)隱瞞、虛報或者偽造住房、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二)轉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五)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復原狀,或者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退回行為發生之日起領取的住房租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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