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犯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人的處罰標準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謊報安全事故罪的處罰: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謊報安全事故罪法院如何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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