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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案例意義:
在實踐中,存在投資人同時設立多家關聯公司的情形,設立的數個公司往往在辦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員相同、業務相似、彼此的財產也難以區分,所謂“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致使各公司之間財產無法獨立區分。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當關聯公司的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
《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p>《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關聯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比如本案中川交工貿公司承擔所有關聯公司的債務卻無力清償,又使其他關聯公司逃避巨額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上述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本質和危害結果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相當,故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要求,保持獨立的人格,尤其是獨立的財產,是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同理,實踐中還大量存在的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混同,也可能被否定公司法人格,股東與公司共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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