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胡旅凱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褲喚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鎮段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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