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法律風險及修改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需符合法定條件,但內容常存在隱藏風險,容易引發糾紛。備案的協議書缺乏法律強制執行效力。雙方在一年內有權反悔并請求修改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法院應受理。因此,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后可以修改,但需通過法院審理,并排除欺詐、脅迫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離婚協議書效力的法律依據
離婚協議書效力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協議書生效后可以更改嗎
離婚協議書生效后是可以更改的。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或者未正式離婚前是可以修改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三、離婚協議書的法律風險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風險有如下三點: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對于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3.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結語
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依據于《民法典》相關法律條款,雙方自愿離婚應簽訂書面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生效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修改,但需滿足一定條件。然而,離婚協議書存在法律風險,如內容不周全、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等。當事人在一年內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需謹慎考慮,可咨詢專業律師以避免潛在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條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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