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若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單位有何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懷孕時辭退員工賠償怎么算
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懷孕員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工作10年想辭職還能賠償嗎
在公司做了10年要離職,若是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若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協商一致后離職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若是違法辭退的,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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