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后沒有分到錢不影響詐騙罪名的成立。事實上,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罪嫌疑人涉嫌詐騙罪的,并不是說明其必然就一定詐騙到錢,或詐騙成功后,必須分到錢,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行為,就涉嫌構成詐騙罪了。
一、電信詐騙立案標準202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同時第二款規定,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錢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該聯合司法解釋還例舉了包括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等物種依法酌情從嚴懲處的情節。
因此,公民因為誤信短息、電話、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內容而上當受騙的,被詐騙金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就符合該聯合司法解釋的詐騙罪立案追訴標準,如果就此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應該受理。但根據該聯合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和檢察院可以在規定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二、集資詐騙的四個構成要件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司財產所有權。
2、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注意本罪名可構成單位犯罪。
3、客觀方面可總結為以下六個方面: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5)詐騙性:只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集資。
4、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注意,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要件,也是在辦理涉嫌集資詐騙罪案件中的辯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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