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公司法人代表不參與經營是不可規避風險的,也要承擔責任。
理由: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則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業的偷稅漏稅、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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