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法院判決的期限需按照實際判斷,具體如下:
1、認罪認罰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被告認罪的,審判長應當將被告認罪的訴訟權和法律規定告知被告,并審查其認罪的自愿性和結論結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查明該方是否在場并宣布案件;
3、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一、認罪認罰后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免于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審判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可以依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上進行辯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戰時逃避征召罪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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