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后,對方不履行,該應該怎么辦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過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如果您和對方的調解協議書是已經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程序的,則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如果您和對方的調解協議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則只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相當于一份合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相對方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只可以將調解協議作為一種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制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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