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經書面通知仍不離開的,可以報警。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但用人單位停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工作中生病或者未受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沒有資格從事該工作,或者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從事該工作的;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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