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女雙方愿意結婚,僅僅提供身份證給婚姻登記機關是不能辦理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還需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原件,一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且需要提供三張雙方合影的結婚證件照給婚姻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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