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定準予判決離婚的條件: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判決離婚存在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一)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什么情況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能體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什么情形下法院會判決離婚
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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