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債權轉股權對應出資的出資方式登記為“債權轉股權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第十八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分立、解散、破產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
第三十五條 經政府批準,企業可以分立。企業分立時,應當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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