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買了貨車不需要辦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但需要辦理車輛營運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這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辦理個體戶營業執照的步驟如下:
一、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
二、憑《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許可證或批準文件;
三、準備好相關材料辦理營業執照。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提交的資料如下: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
2、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身份證原件;
5、申請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張;
6、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提交申請人簽署《委托代理人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計生部門證明;
8、經營場所證明;
9、相關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如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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