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宣布破產了還需要還錢。一般需要以公司的剩余財產按照清償順序優先清償債務,公司如果在經營過程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的,可以成立清算組,對公司所有的剩余資產、債務和員工工資以及社保費用等賬目進行計算,清算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布破產。
一、企業宣告破產的條件有: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二、企業破產的情形如下:
1、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債務人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3、整頓期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總而言之,企業還是要以自己現有的資產來進行還債,而要是企業股東對企業破產負有一定責任,那么此時該股東也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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