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受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即離婚可以收取精神損害費,這是為了維護我國新型的夫妻關系,保護離婚中沒有過錯的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處罰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根據下列因素確定的: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二、具體情況,如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三、違法行為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被投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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