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包括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了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運用資金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高利轉貸罪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變造貨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的不同之處如下:
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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