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要件
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主體只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
(2)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對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然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持有、使用假幣罪是選擇的一罪。所謂選擇的一罪,是指“刑法條文上規定了若干獨立的犯罪構成,既可以由一個犯罪構成成立一罪,也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的犯罪構成成立一罪”的情況。具體到本罪而言,就是說持有、使用都是獨立的犯罪構成,均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兩者成立一罪。即本罪可以分解為三個罪名:持有假幣罪、使用假幣罪和持有、使用假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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