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1、準備好補辦材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查檔證明、結婚證丟失證明以及三張二寸近期雙人合影照片。倘若結婚證只是損壞,但仍能反應原貌的話,就不要原婚姻登記處或檔案局開具的查檔證明了,不然查檔證明是必須要攜帶的。如果婚姻檔案遺失,當事人則要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書,這份證明可由當事人單位、近親屬、村(居)民委員來寫,也可以直接拿著標明婚姻狀況的戶口本來證明。2、去民政局提交補辦申請準備好所有材料之后,當事人們則可以去原婚姻登記處提交補辦申請,工作人員在審核完各項材料之后,倘若一起符合規定的話,則當場給新人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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